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具体规定了在民事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的保护(规定了八种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为了正确适用该司法解释,统一全市法院的执法尺度,依法保护被执行人的生存权,合理平衡债权与生存权之间的冲突,切实解决执行难,常州中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社会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关于全市法院民事执行中规范保护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不仅合理界定和规定了全市法院对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的保护范围、标准以及应当遵循程序,而且还进一步明确了保护被执行人生存权应当遵守的原则即:一、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保护原则;二、保护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条件原则;三、生活、消费性财产最后执行原则;四、规范执行原则;五、防止被执行人滥用生存权逃废债务原则。我们相信,该意见的出台和施行,必将为我市法院执行机构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发挥积极的作用。
(中院执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