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的初中学生王超杀死亲生母亲的案件于11月3日在金坛法院开庭审理。王超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也到庭参加诉讼。 法庭审理查明,2005年5月13日,被告人王超在学校因没有及时完成作业,老师要求其回家通知家长到学校去,王超回家后没有告诉其母亲。2005年5月16日(星期一)早上6时左右,被告人王超在金坛市金城镇寺巷村433号的家中起床后,因害怕老师与其母亲沈菊英联系,沈菊英到学校后得知其在校表现不好,回家要打、骂他,遂产生要杀死母亲之念,即从楼下房间拿了一把木柄奶头锤上楼,到沈菊英的房间内,趁沈菊英睡在床上之机,持木柄奶头锤对沈菊英头部及背部猛砸数下,致沈菊英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沈菊英系遭他人持一定重量、便于挥动打击的、打击面呈类圆形的质地较坚硬的钝性物体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精神,法庭在庭审中查明,被告人王超法律意识淡薄,由于父母离婚缺乏正确的家庭教育,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经过庭审教育,王超表示要吸取教训,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经过合议庭评议,当庭对本案进行了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超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一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