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武进人民法院横林法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依法支持、正确引导、悉心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努力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结合,取得良好效果。2002年以来,该庭的民事案件调解率均在70%以上,2004年4月荣获“全省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称号。今年以来特别是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以来,该庭以制度建设为重点,进一步落实大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不断推动大调解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主要做法是: 一、完善辖区人民调解工作网络 该庭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在辖区范围内努力构建“纵向贯通、形成合力,横向协作、优势互补”的人民调解工作新格局,并不遗余力帮助辖区基层组织完善调解网络。目前,该庭所辖镇均建立了法律调解服务中心,辖区内行政村和居委会都设立了调委会,形成了以人民法庭为中心、村(居)调委会为主体、镇(街道)司法(法律服务)所为重点的“三位一体”调解服务网络,有效提高了前道环节的纠纷调处成功率,减少了诉讼案件数量,缓解了诉讼案件处置难度。今年该庭受理的万某诉其养子赡养纠纷一案,当事人双方因赡养数额意见不一发生争议。由于该案曾经调解组织调处,法庭在收到诉状后,及时与有关调解组织询问了该案的详情,并当即开展了有针对性的诉前调解,后当事人双方都认为没必要再打官司,争诉很快得以解决。 二、加大对人民调解业务的指导 为把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真正做到了经常化、制度化,该庭结合每年召开的辖区调解、治保主任会议,举办调解业务知识讲座。结合辖区各片每季召开的的司法办例会和各镇调解主任例会,指派业务骨干授课或安排观摩庭,着重通过对典型案例及其庭审过程的详细讲解,提高他们对房屋、宅基地、婚姻家庭和生产经营等农村常见纠纷的调处能力和法律政策水平。2002年以来,法庭先后举办人民调解员培训班12次,培训人员达600余人次。在此基础上,该庭还建立健全了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指派民事审判业务骨干分别担任辖区各镇人民调解指导员,适时应邀参与各乡镇重大矛盾纠纷排查协调,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对乡镇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和人民调解组织进行更具针对性的业务指导。为确保工作不错位、职能不越位,该庭还专门确立了个案指导和审理回避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具体操作。明确对辖区镇调处中心调解的纠纷,法官仅对法律法规的适用等方面进行指导,尽可能避免对具体纠纷的直接调处和当事人面对面的接触。如纠纷调处不成而起诉到法庭,对具体参与指导的指导员主动回避,不参与该案的审理。上述做法受到基层普遍欢迎和好评,并真正收到了“多赢”的效果:使大量民事纠纷及时解决在基层,多年来该庭民事案件数量基本保持稳定,商事案件数量则逐年保持一定的增幅;基层调解人员在法院诉讼调解、文书送达和传唤当事人等工作过程中,也都能给予不遗余力的支持。 三、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 一是建立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快审快执制度。此类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对符合有效条件的调解协议,依法予以维持;对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调解协议,及时予以纠正。对于请求履行调解协议的案件,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及时予以执行。由于加大了此类案件的审、执力度,既提高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树立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权威性。二是建立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情况通报制度。在受理和审结此类案件后,均及时向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通报情况。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则及时与人民调解组织进行沟通,共同构筑防控体系,严防矛盾激化和越级上访。对案件审理中发现基层调解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则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以利基层调解组织不断总结提高,吸取经验教训。三是建立分工协作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简便、快捷的优势。对那些事发突然、如不及时处置可能引发更大矛盾和冲突的案件,以及其他不宜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纠纷,尽力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得以处理。同时,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请求权和处分权,建立起重大疑难纠纷分工处理、移交、委托等一系列制度,如,原告谢玉香诉王敏格非道路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因尚在继续治疗之中、损失范围尚未确定,只得先行起诉要求被告赔付部分医药费5万元。该案执行过程中,因原告病危,其家人要求被告赔偿全部经济损失30万元,而被告则因自身经济困难、且原告赔偿数额无法最终确定、担心会一赔再赔而顾虑重重。鉴于该案情况特殊,如果处置不及时,极有可能引发停尸闹事等恶性事件,该庭迅速与有关基层组织联系、协调,通过订立人民调解协议对该纠纷进行了一次性处理,得到原、被告双方的认可,并当即履行完毕,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推行“审务进乡村”工作举措 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典型案件开庭进乡村、裁判文书公示进乡村、执法信息反馈进乡村、法律知识宣传进乡村”等系列活动。选择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案件,适时到所在乡村开庭,并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和调处;选择村民普遍关注的案件,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等,对处理结果进行及时公示;使广大村民受到生动活泼、密切联系实际的法制教育,进而也为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营造了日趋浓厚的外部氛围。
(武进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