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某泡沫厂和某钢结构公司原是两个友好合作的企业,因为钢结构公司在给泡沫厂施工中的操作失误直接造成了一场大火,泡沫厂损失惨重。对于这场大火的具体损失认定,双方发生了严重分歧,于是围绕着究竟有多少损失,两家单位历时数年从中级法院一审又上诉至省高院,最后法院确认钢结构公司应支付泡沫厂30余万元赔偿款,泡沫厂向法院申请执行。 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的对立情绪十分严重,申请执行人泡沫厂向法院要求强制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正在用于生产的设备来清偿债务,而被执行人则仍不服法院判决要求申诉。执行人员首先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说服教育,告知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同时又给申请执行人分析了采取强制执行的利弊。在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设备的前提下,执行人员仍主动多次召集双方进行协商,终于取得双方的理解而达成和解协议。日前被执行人已经按照和解协议的要求全额履行完毕,并且双方当事人都称将来有机会还可以继续合作。至此,该案的处理得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执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