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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依法对一拆房公司的野蛮拆房行为向常州市拆迁办发出司法建议
发布日期:2005-10-25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中国农业银行常州市天宁支行与常州凯瑞针织印染有限公司、常州仁舜针织印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05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标的额1229.24万元。我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常州仁舜针织印染有限公司所有并向中国农业银行常州市天宁支行设定了抵押的设备21台进行了评估,并依法进入拍卖程序。
    2005年6月13日,天津原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领先达拆房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委托合同,约定由常州市领先达拆房有限公司对包括存放上述抵押设备在内的房屋进行拆除。2005年8月2日,常州市领先达拆房有限公司在实施拆房过程中,由于未尽注意义务,导致包括存放抵押设备在内的部分房屋大面积倒塌,部分抵押设备被压毁损。我院认为,常州市领先达拆房有限公司,明知被拆房屋内存放有设备,在未尽通知及注意义务,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房屋倒塌的情况下,仍行拆除房屋,造成房屋倒塌、部分抵押设备被压毁损,造成较大财产损失,并直接损害了中国农业银行常州市天宁支行债权的实现。对常州市领先达拆房有限公司的上述不当拆房行为,我院裁定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我院向常州市拆迁办发出司法建议,要求该办对常州市领先达拆房有限公司进一步加强教育和管理,依法规范其拆房行为.

(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