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我们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紧扣庭前、庭中、庭后三个环节,认真把握好强化调解意识、坚持调解原则、整合调解资源、完善调解机制四个方面,积极探索调解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全力营造调解工作的良好环境,努力开创调解工作的新局面。今年来,民事调解工作有了较大的进步,案件调撤率达到50%以上,同比上升了五个百分点。 一、强化调解意识。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和省高院《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诉讼调解工作的意见》,树立调解优先的观念,将调解作为化解矛盾重要手段的理念深深植根于每一位审判人员的脑海之中。针对调解率偏低情况,我院于3月份举办了“法官论坛”,全体民事审判人员共同探讨提高调解率的方法与对策;7月份组织民事职业法官赴青岛两级法院学习取经,吸取他人有益的经验;采取集中业务培训和开展办案心得交流等方式,进一步提高民事审判人员的调解水平。强化调解意识,让大家充分认识到提高调解水平不仅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有效途径,而且是审判工作绩效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减少涉诉信访案件、降低上诉率、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保障,调解工作更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坚持调解原则。一是坚持能调则调的原则。我们在审判中紧紧抓住庭前、庭中和庭后的每一个环节,真正把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克服畏难情绪、急躁情绪和大厌倦情绪,不厌其烦地听取双方的诉辩意见和诉讼目的,不放过双方当事人每一丝的和解可能,实现和解的最大期望值。二是坚持合力调解的原则。在调解工作中,我们摒弃孤立的、封闭的调解方式,加强内外沟通、纵向协调和横向联系,充分调动当事人的亲属、朋友等社会关系以及当事人所在的单位、社区等组织,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工作,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同化解双方矛盾,消除对立情绪,为双方和解打下良好基础。三是坚持自愿调解的原则。当事人是否愿意和解是建立在审判人员坚持耐心、细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工作基础上的,因此,找准双方争议问题的根源,寻求双方可以接受的平衡点,突破僵局,对症下药,才能有效化解矛盾。 三、整合调解资源。一是充分发挥法官助理在庭前调解中的优势作用。由法官助理在开庭前向当事人送达各种诉讼文书的同时,加强与他们之间的沟通,通过阅卷和谈话等方式,了解掌握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和支持各自观点所提供的证据,有的放矢地做好调解工作,尽力把矛盾化解在庭前。二是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建立典型性、集中性矛盾纠纷信息沟通和反馈机制;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通过集中授课、案例研讨、上门指导、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等方式,因地制宜地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应用水平和调解工作水平;有选择地让他们一起参与到案件诉讼调解中来,充分发挥他们在“熟人社会”中的优势,协助配合调结一批家庭婚姻纠纷、相邻纠纷、群体性纠纷等案件。三是充分利用案件审理各个环节的有限工作时间,建立“力争庭前、立足庭中、狠抓庭后”的民事诉讼调解机制。针对不同案件类型,采用不同的调解工作方法,使调解工作既规范有序,又灵活多样;做到坐堂调解与上门调解相结合,承办法官或法官助理独立调解与法官、法官助理、院庭领导合力调解相结合,通过整合调解资源,努力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四、完善调解机制。今年以来,我们进一步健全调解工作机制,充分调动法官和法官助理在调解工作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一是建立“三动”机制。即通过典型带动、舆论推动和政策调动,来推进调解工作上新台阶。以争创“调解能手”为载体,每月通报表扬调解案件多和调解率高的审判人员;年底评选出“调解能手”,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建立定期交流学习制度,让好的经验、做法得以推广,实现共同提高。二是加大三个力度。通过加大对调解工作时限把关,质量评查和目标考核的力度,进一步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加大时限把关力度,就是对调解的期间作相应规定,防止案件久调不结。首先由法官助理对案件进行庭前调解,若在案件受理后十天期限内调解不成,就要将调解情况向主审法官汇报并移交诉讼材料;其次主审法官在庭审后十天期限内也未能调解结案,则要向庭长汇报,由庭长督促限期判决。加大质量评查力度,就是由质评部门对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进行评查,看其程序是否合法,当事人是否自愿,撤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对存在质量瑕疵的实行扣分通报,对违法的坚决予以纠正。加大目标管理考核力度,就是进一步丰富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将调解率等相关指标作为法官业绩考评的重要指标,并以此作为法官晋升、评优及奖励的重要依据。
(天宁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