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溧阳法院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精神,成功调结一起群体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原告杨福华起诉称:2002年4月10日,我与同村的葛和福等21人签订《承包田转包协议》,受让了被告方的38.72亩承包土地,受让期自2002年4月10日至2028年秋收结束,该协议经发包方村委同意并经镇经营管理服务站备案。现依法请求法院确认承包田转包协议合法有效,转包期限按协议履行。被告方则提出受国家关于农业税和农业补贴政策发生变化,原告应作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要向原告收回土地。承办法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及时和当地村干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分析该案起因于国家农业基本政策的重大调整,使得双方订立合同当时的基础发生变更,而这又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如果继续履行原来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无疑会造成有失公平的结果。经权衡利弊,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于2002年4月10日签订的承包田转包协议合法有效,转包期至国家第二轮承包期限结束;原告每年向被告按每亩70元支付补偿金,如遇农业税再调整,则补偿金支付也作相应调整。
(溧阳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