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迎接十运会在我省举办,切实做好十运会期间的全省社会稳定工作,根据省高院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十运会期间全省社会稳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组织对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犯罪开展集中公开宣判的通知》,按照市中院的工作要求,在区政法委的统一安排和协调下,九月二十六日,我院在本市丽华一社区多功能厅对四起刑事案件六名被告人集中进行了公开宣判,居民们踊跃旁听,整个大厅里座无虚席。天宁区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南苏国到场并作了重要讲话。 一、被告人陈闯、仲新泽、张用祥盗窃案 被告人陈闯,男,1981年10月11日生,江苏省沭阳县人,无业。被告人仲新泽,男,1980年8月14日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农民。被告人张用祥,又名张用强,男,1976年5月3日生,江苏省宿豫县人,农民。2004年12月至2005年5月间,被告人陈闯、仲新泽、张用祥在本市戚墅堰区河苑东村12幢楼下、本市天宁区茶山街道勤丰村委城巷村284号、本市清凉新村159幢丁单元楼下、本市武进区湖塘街道夏城花园5—5号、本市勤业新村文化站旁的车棚内等地,分别合伙实施盗窃作案5起,窃得电动自行车5辆,总计价值人民币7055元。其中被告人陈闯参与盗窃作案5起,盗窃电动自行车计价值人民币7055元;被告人仲新泽参与盗窃作案4起,盗窃电动自行车计价值人民币5780元;被告人张用祥参与盗窃作案1起,盗窃电动自行车计价值人民币1240元。被告人陈闯、仲新泽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盗窃罪行。我院依法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闯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仲新泽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张用祥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被告人于平强盗窃案 被告人于平强,男,1971年4月29日生,江苏省常州市人,无业。2004年11月至2005年5月间,被告人于平强在本市丽华二村64幢303室、本市清凉新村140幢乙单元202室、本市朝阳四村150幢乙单元502室、本市丽华三村23幢502室等处,或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实施盗窃作案11起,盗窃现金及物品总计价值人民币20816元。被告人于平强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罪行。我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于平强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葛俭强奸案 被告人葛俭,男,1985年10月15日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原系常州市毛条厂工人。2005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葛俭以借书为名,从包某处借得常州市毛条厂女工宿舍202房间的钥匙。被告人葛俭用钥匙开门,趁居某一人在202房间的机会,采用强按双手等暴力手段,强行和居某发生了性关系。我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葛俭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四、被告人徐伟平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徐伟平,男,1970年2月1日生,江苏省常州市人,原系常州市宏基物业公司保安人员。2005年5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徐伟平在本市汽车站门口因自行车停放等琐事与被害人戴爱国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徐伟平到本市天安大洋百货有限公司购买单刃水果刀1把,并返回找到戴爱国,此后,被告人徐伟平持刀将戴爱国的右大腿捅伤。经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书鉴定,戴爱国之伤属重伤。我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徐伟平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天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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