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给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带来了重大变化,也增加审理的难度。针对审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中院于2005年4月专门成立了由副院长陈少宝任组长,中院民一庭、研究室、教育处及武进、新北区法院等单位和部门组成的课题组,对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项调研。 经过近5个月的考察和调研,并特邀省人大法工委主任刘克希、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淳进行专家论证,日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经审委会讨论通过。这一规范性意见的正式出台,将有利于进一步统一执法尺度,对今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民一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