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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楼区法院出台文件规范公民个人诉讼代理行为
发布日期:2005-09-15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针对当前公民以个人名义进行诉讼代理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维护良好的诉讼秩序,切实有效地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钟楼区法院出台规定,进一步规范公民以个人名义进行的诉讼代理行为。
    文件明确了公民以个人名义进行诉讼代理的条件,即只有与被代理人有直接血缘关系或三代以内血亲关系的、与被代理人有姻亲关系的近亲属、经有关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员,才可以作为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代理人代理诉讼。其他人员代理诉讼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品德良好,遵纪守法,有较好社会声誉,并经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否则,不能以个人名义进行诉讼代理。同时,文件还规定了不得作为案件代理人的“四种人”和法院可以依职权不予准许公民作为案件代理人或取消代理资格的“四种情形”,“四种人”即曾受过刑事处罚的;因逃避债务被人民法院确认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劳动教养解除后三年以内的。“四种情形”指有过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史的;蔑视和哄闹法庭的;谩骂法官和侮辱对方当事人的;有可能严重影响法庭审判秩序的。

(钟楼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