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以来,天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公平自由原则等,认真贯彻实施《合同法》,切实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面规范市场秩序,大力促进经济发展,全力构建诚信天宁。共审结各类合同纠纷案件1637件,诉讼标的金额达2.08亿元。 一、充分发挥保护职能,依法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注重平等保护。不论当事人是法人还是个人、本地人还是外地人、财产的性质是国有的还是私有的,都做到在法律地位、法律适用、法律服务上的一律平等。二是注重特殊保护。注重对被拆迁户、受害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如在审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案件中,高度重视被拆迁户的实际困难和合理要求,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着重做开发商的工作,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为被拆迁户争取利益。三是注重有效保护。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教育,减少无效诉讼。加强诉讼指导,引导当事人以合法的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积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做到快审查、快裁定、快出击。2004年以来,远赴新疆、黑龙江、福建、广东等地,共外出保全750人次,标的额达1.2亿元,到位率为70%。 二、充分发挥调节职能,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一是精心审理企业改制案件,保障改革顺利进行。严格参照国务院相关部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正确认定企业改制案件转让合同的效力,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企业结构性调整的顺利进行。二是精心审理建设工程合同案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对建设方无理故意拖欠工程款的,不论其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事业法人,在确定支付工程欠款或者利息时,充分保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只要双方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不论任何一方违约,都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促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的建立。三是精心审理银行借款、保险案件,规范金融市场秩序。运用审判职能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依法制裁随意毁约、不守信用的行为,营造诚信、公平、有序的金融环境。妥善审理委托理财等涉及证券纠纷,注重从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保证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高度出发,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制裁证券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充分发挥维稳职能,妥善化解社会矛盾 在处理可能涉及社会稳定的热点、焦点合同纠纷案件时,做到慎之又慎,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工作原则,注重疏导,化解矛盾。一是精心审理热点案件。高度重视、妥善审理好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拆迁合同等容易引起群体性纠纷的热点、敏感性案件。坚持契约自由的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严格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善于从普通的合同纠纷中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把矛盾处理在基层,解决在内部,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耐心做好调解工作。全面强化调解意识,树立“和为贵”的诉讼理念,把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能够调解的案件,尽可能地进行调解,做到多调少判。不断创新调解机制,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衔接和协调,形成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去年以来,合同案件的调撤率达到60%以上,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三是悉心加强沟通协调。对涉及面广、人数众多、矛盾易激化的合同纠纷案件,及时向党委汇报,主动与有关政府部门沟通协调,把工作做在前面,将矛盾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充分发挥服务职能,加强对《合同法》的宣传调研 一是加强宣传。耐心接待和解答群众咨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当事人详细解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帮助当事人理解法律,消除当事人心中疑虑,确保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心服口服。深入宣讲《合同法》。高度重视法制宣传工作,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报道典型案例,达到以案释法、以案讲法的效果。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观念,主动深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诉讼指导,为干部职工宣讲《合同法》,帮助企事业单位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组织召开座谈会。邀请街道、政府有关经济管理部门的负责同志来院参加《合同法》座谈会,讲解有关原则、规定,现场解答咨询。选择典型案例,适时组织企业单位职工、学生等来院旁听庭审,现场说法。二是加强调研。紧紧围绕《合同法》适用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展开调研,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展开调研,围绕审判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疑点、难点问题展开调研。如我院针对近年来金融纠纷案件上升快,特别是涉及房贷款、车贷款案件上升快的特点,专门组织审判人员进行调研,分析了原因,提出了对策,并与各大银行交换了意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院党组成员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还主动赴辖区内部分金融企业现场办公,展开调研,就审理和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金融机构沟通,共同探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措施,维护金融安全。三是加强学习。采取审判人员自学、组织集中学习、参加上级法院培训、召开研讨会等多种形式,深入学习《合同法》,不断强化审判人员的法治观念、适应市场经济的观念和合同观念等,做到深刻把握《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熟练运用《合同法》解决合同纠纷,及时公正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天宁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