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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法院坚持调判结合促进社会和谐
发布日期:2005-09-01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针对在农村征地、城市拆迁、土地承包、拖欠民工工资、环境污染、交通事故、医患纠纷、劳动争议等纠纷中呈现出“矛盾突出、规模扩大、纠纷难调”的特点,溧阳法院坚持调判结合,理顺四个关系,全力化解社会矛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2003年以来该院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2163件,近半数调解结案,无一上访,为构建社会和谐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理顺“坐堂办案”与“现场办案”的关系
    一是做好庭前询问过程中的调解。在初步明确双方争议的基础上寻求解决矛盾的切入点,促使当事人庭前就达成和解。二是做好审理过程中的调解。通过开庭举证、质证,用已认证的事实证据阐明法理、明辨是非,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使双方当事人对案件胜败心中有数,在法庭上促使双方达成协议。三是做好宣判前的调解。承办法官用通俗的语言,结合已确认的证据和事实,进行法制宣传和思想教育,同时给双方一定的时间自由协商,使调解有了更好的基础和空间。
    二、   理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关系
    在指导人民调解的工作中,始终做到三点:一是主动进位不缺位。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大力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对人民调解协议提起诉讼的,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中的若干规定》等,对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而达成的调解协议,除了法定变更、撤销事由外,一律依法予以支持。二是准确定位不错位。理顺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调解服务中心的关系,确立业务指导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指导工作。三是指导到位不越位。针对一般法律问题和调解的技巧进行指导,提供一些数据和参考资料,不插手正在调解的个案,不发表处理意见,防止“先入为主”,影响司法公正。
    三、理顺法院主持调解与依靠外部力量调解的关系
    一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优势和特长。针对案件的不同特点,邀请具有不同特长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解决了一大批矛盾激化、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如矛盾特别易激化的离婚案件,由妇联干部作陪审员,案件调解结案率几乎达到了100%。二是对矛盾易激化、敏感性强、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坚持依靠地方党委和人大,争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支持与配合,运用思想政治、经济和法律手段,促进协调解决。三是通过当事人所在单位共同做好思想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理顺公正判决与服判息讼的关系
       一是思想工作到位。切实做好法制宣传工作、思想疏导工作和说服教育工作,彻底消除当事人的思想症结。二是防范工作到位,及时采取教育和各种防范措施,切实做到使各类由诉讼引起的纠纷不出法院大门。三是强制措施到位。对于严重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决不姑息迁就,坚决严肃查处,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权威。四是自身言行到位。法官与当事人、代理人保持适当距离,坚决避免开庭前后与一方当事人、代理人单独交谈或接受一方敬烟,庭审中对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使用尊称,而对另一方直呼其名等现象。五是审判质量到位。庭审中严格执行法律程序,使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所享有的诉讼权利,耐心听取双方的意见,确保庭审的规范有序和公正高效。裁判文书力求客观记载庭审活动的全过程,加强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对法理的阐述及对法律适用的论证。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