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检察院以被告人陶立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改人杨国民、卢佳、陶强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告人刘桂萍、王丽犯故意伤害罪向常州中院提起公诉。 由于本案被告人人数较多,罪名复杂,社会影响较大,且其中两名被告人系聋哑人、两名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刑一庭受理本案后,立刻组成合议庭,精心进行了庭前准备工作,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陶立因与刘洪志之间存在矛盾,遂与陶贵发(另案处理)纠集了另外五名被告,经过预谋,到刘洪志的住处砍死两人砍伤两人,并劫得现金和手机等物。 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陶立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杨国民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卢佳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陶强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刘桂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王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一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