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至2005年6月,钟楼法院共新收各类民事案件3065件,审结2910件,其中婚姻家庭类案件1042件,占35.8%;债务类案件897件,占30.8%;人身损害赔偿案件440件,占15.1%;信用消费案件84件,占2.9%;劳动争议案件133件,占4.5%。钟楼法院在对上述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当前民事纠纷呈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审理难度也不断增加。 一、当前民事纠纷的新特点 一是民事纠纷由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化。在传统的民事审判中"三养"案件、房屋纠纷案件和婚姻纠纷案件是民事审判的重头,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的案件类型逐渐向利益型纠纷方向转化。从案由形式看,虽然婚姻、房屋类所占比例仍位居前列,但纠纷的性质和内容发生了较大变化。主要体现在: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当事人的利益观念趋严重,忍耐性和谦让性逐步淡化,对各种权益斤斤计较,但目前立法上尚不完备,如对雇工人格权、劳动者休息权、精神利益赔偿权和相邻关系中的采光权等等,法律上的规定都不够具体。 二是民事纠纷由单元型向多元型转化。传统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往往只有一个法律关系,处理起来较为容易,而当前的民事诉讼中,一个案件往往包含多种民事法律关系,有的纠纷中既有人身关系,又有财产关系,既有侵权纠纷,也有违约纠纷,审理难度较大,对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要求更高。 三是民事纠纷由单一的民事法律关系向民、商、行政、刑事复合型法律关系转化。如在一些借贷纠纷中,案件除了包含民事法律关系外,还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这些案件处理起来程序复杂,案件审理难度更大,当事人上诉缠诉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审判中遇到的难题 一是对道路交通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理解不一致。《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专家和专业人士对条文的理解各执一词,一些部门出于自身行业的利益考虑,在执行中存在抵触情绪,他们通过方方面面的渠道,运用各种方式在报刊、杂志和电视等媒体上各自发表自己的观点,运用所谓的一些专家言论歪曲和曲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内容,造成了现在对道路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理解的多重性和多样性。 二是劳动法与相关政策法规存在对撞性。长期以来,国务院及各地方政府部门颁布的劳动法规和政策比较多。这些法规中由于缺乏统一的立法原则和尺度,各种规定自相矛盾,不相统一,因而在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时,难以正确适用。案件诉到法院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往往寻找有利于自己的条款来对照适用。 三是房屋拆迁案件矛盾较大。国务院房屋拆迁条例颁布后,各地政府相应颁布了地方性法规,政府也颁布了一些暂行条例。但在确定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时普遍偏低,有违民法公平原则,使得被拆迁人的利益完全取决于开发商的态度,因而导致拆迁中的不公平现象大量存在。案件诉至法院后,法院不得不从城市建设的大局出发,维护拆迁人的利益,导致了被拆迁人直接把矛盾指向法院。 四是一些地方性管理规定存在着不合理的状况。如在关于出租车的相关管理规定中,对运行证进行拍卖和强制挂靠的规定,导致了出租车承包户和发包人之间矛盾的频繁发生,当事人到处上访,相关部门又不能及时妥善处理,而其中相当一部分纠纷诉至法院后,当事人情绪十分激烈,有的甚至围攻和哄闹法庭,给法院的审理增加了难度。 五是是土地管理纠纷案件审理中矛盾突出。按照目前省院的受案规定,因土地补偿等引起的纠纷法院都要受理,但是由于各地在开发中缺少统一的补偿规定,相关法律规定又不明确,因此在分配过程中,任意分配和分配的地域性差别较为明显。此类案件诉至法院后,法院只能按公平原则来处理,许多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容易引发涉诉上访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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