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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民二庭攻坚克难,及时扎实做好财产保全工作
发布日期:2005-07-27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自2004年12月21日至2005年7月15日,民二庭共受理一审案件212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130件,占一审案件的61.3%。其中到外市保全案件62件,占保全案件总数的47.69%;出外省保全的43件,占保全案件总数的33%。全庭共计出动保全人员达360人次,从2004年12月21日至2005年7月15日实际工作日为135天,平均每天出动保全人员2.93人次。到外地采取保全措施的工作时间累计超过了180天,加上在本市(含辖市、区)范围内保全工作占用的时间计70天,用于保全工作的时间总计达250天。
    财产保全工作有以下特点:1、保全工作时间要求紧。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往往要求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稍有延误,有可能错失良机,给案件裁判后的执行带来更大困难。为此,民二庭对当事人提出诉讼保全的案件,突出一个"快"字,即快审查、快合议讨论、快办理法律手续、快采取保全工作。一般情况下对每一起保全案件,从保全申请材料的审查、裁定的作出和签发、到完备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等各项准备性工作,我庭均在收到当事人的保全申请后第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个工作日即奔赴保全地点开展保全工作。有时遇到紧急情况,我庭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在立案的当天就同时完成保全准备工作和采取保全措施。如溧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陈其华、溧阳市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案等6个案件,我庭均在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当天立即采取了保全措施。许多当事人对我庭的高度负责精神和及时高效的良好工作作风表示非常感谢。2、外省外地保全案件多。因我庭受理的被告在外地的案件较多,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尽最大努力保障其权益最终得以实现,我庭人员不辞辛苦、任劳任怨经常奔赴外地,开展财产保全工作。今年到目前为止,我庭为进行财产保全,审判人员出差到达上海、湖州、成都、天津、北京、石家庄、黑龙江、广州、深圳、重庆、沈阳、包头、云南、内蒙古、新疆等省、市地区。由于外地保全路途远、耗费时间长,且在外地保全的困难要大于在本地保全,因此完成保全工作任务相当艰巨,我庭千方百计克服困难,认真贯彻司法为民的宗旨,积极做好财产保全工作。3、多次保全的案件大幅增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导致一个案件需多次保全:(1)因案件本身有多个被告或者保全财产分散在不同的地方,须多次到不同地方进行多次保全。如常州市万汇纺织有限公司诉江阴市璜土澄常漂染厂、江苏苏梅印染有限公司、江阴市荣梅织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分别到江阴、无锡、上海等地保全6次。再如工商银行钟楼支行诉常州依维柯客车有限公司借款案、常州市武进精细化工厂诉梅龙毅、重庆诗郁贸易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纠纷等6件案件保全均在4-5次。(2)期限变化引起多次保全。由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对保全期限作出新的规定,比原先有所缩短。如冻结银行帐户存款的期限为6个月,续冻不得超过3个月,而原来续冻仍可以6个月。对动产和不动产的保全,原来无期限规定,现规定对动产保全的期限为1年,不动产为2年等,导致一些案件或因当事人上诉至省院或因案情复杂,审理期间较长等原因,使得需要对同一保全标的多次办理继续查封、冻结的手续,相应增加了保全的工作量。(3)未进入执行程序案件的解冻、解封工作的承担占据了一定工作时间。一些案件,因当事人自动履行判决书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致使案件未能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类案件,已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后的解除保全工作,由我庭承担,故我庭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相关裁定,对未进入执行程序而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案件的保全财产采取解冻或解封措施。
    总之,全庭同志能发扬艰苦奋斗精神,不怕吃苦,勇于奉献;同时紧凑、科学地安排好各项工作,力求统筹兼顾,全面完成任务。

(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