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院民一庭在审理原告谢建华诉被告杨博、常州钟泰车业有限公司欠款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谢建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查封被告杨博、常州钟泰车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8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承办法官在审查原告提供的材料时,发现原告向本院提供的担保企业注册资金为30万美元,经核实该企业实际注册资金仅为10万美元。经审查,原告为达到担保目的,在提供担保过程中故意涂改担保企业的注册资金。对原告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本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谢建华训戒并罚款1000元的处罚。
(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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