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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中院近日审结首起涉外行政案件
发布日期:2005-07-14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19  字号:〖
 

    近日,中院行政庭审结一起涉外房屋登记案件,这是我市首起涉外行政诉讼案件。该案原告王某某为美籍华人。本案讼争房屋即坐落于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镇东街47号的房屋,原为王某某所有,后因王某某居住于美国,其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其父代为处理其在常的一切房产。后其父与本案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契约。2003年10月,常州市房产管理局将本案讼争房屋转移登记于第三人名下。王某某即以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未经所在国外交部及其委托的机构或我国使、领馆认证,该授权委托书不符合法定形式为由,向新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新北区法院驳回了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中院行政庭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国家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办相关规章的规定,在外国形成的授权委托书须经所在国外交部及其委托的机构或我国使、领馆认证,王某某的授权委托书未经认证,常州市房产管理局形式审查不严。根据中院生效的民事判决,王某某委托其父代理其买卖房产的授权委托书确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与本案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有效。常州市房产管理局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时进行审查的实际目的就是确认房屋买卖行为有效与否。其作出房屋转移登记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充分。
    常州中院最终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行政庭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