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党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和《若干意见》,常州中院党组在认真学习《实施纲要》和《若干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全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围绕教育、制度、监督、惩处和保障等各个环节,着力构建"四不为"的惩治和预防腐败机制,制定出台了《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意见》)。 一、把握总体思路,明确目标任务,健全反腐倡廉的组织协调责任机制 一是总体思路:通过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和《若干意见》,切实把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总体思路贯穿于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始终,求真务实,不断创新,完善制度,进一步加强我市法院队伍建设、提高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拒腐防变能力,建立健全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构建与审判工作相适应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确保司法公正与廉洁,整体推进全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深入、健康发展,为提高司法能力,依法服务"两个率先"、创建"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区域,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证和纪律保障。二是目标任务:在全市法院逐步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广大干警公正执法和拒腐防变的能力明显增强,群众对法院的满意率和信任度进一步增强,法院的整体形象有新的提升,领导班子抓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能力不断提高。三是组织协调: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在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岗双责"的反腐倡廉责任机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广大干警积极参与,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反腐倡廉组织协调责任机制。 二、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着力构筑"不愿为"的自律机制 一是坚持反腐倡廉教育导向。要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司法为民为基点,以司法廉洁为目标,使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进一步强化公平与正义的司法理念,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公正、高效、文明地裁判、执行各类案件。二是整合反腐倡廉教育资源。切实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院党组理论中心组、政治教育、党课教育和各类培训教学计划中。市中院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以及对新进人员培训时,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结业考核等方面落实反腐倡廉教育的内容并保证教育课时不少于4学时。进一步推进反腐倡廉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系统化。各法院每年组织反腐倡廉教育不少于4次。各法院院长每年必须在全院讲1次廉政课,副院长和其他领导成员每年必须在分管部门讲1次廉政课。建立新闻发布制度,适时通报法院反腐倡廉工作情况。三是明确反腐倡廉教育重点。以遵守《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法院"四项制度"等审判纪律和其他廉政纪律条规等为主要内容。以法院部门以上领导干部为反腐倡廉教育的重点对象。把反腐倡廉教育贯穿于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等各个方面,要把反腐倡廉理论作为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每年安排专题学习不少于2次。对新任职的部门以上领导干部在任职一周内要进行廉政谈话,并适时进行一次廉政培训。四是丰富反腐倡廉教育形式。通过采取理论辅导、一事一教、开展谈心、访贫问苦、"结对帮扶"活动、借助党风廉政公益广告和征集法官职业道德及反腐倡廉格言警句、书画摄影作品、印发廉政宣传品、观看廉政宣教片等形式,不断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活力和文化含量;运用现代局域网络,开通廉政网页,开展网上廉政教育;在本市法院系统树立廉洁司法典型,发挥典型的示范与导向作用;向干警家属发放廉政书刊,推动廉政文化向干警家庭延伸。 三、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努力形成"不能为"的防范机制 一是继续完善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廉政建设若干规定,每年年初分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之中。认真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报告制度,部门以上领导干部每年要按规定报告本人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干部任用、评先评优,实行廉政责任一票否决制。二是建立和完善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实施有效制约和监督机制。坚持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对涉及法院全局性的问题和重要干部的任免和奖惩、重要项目的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和党组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积极推行决策票决制和公示制,提高决策的公开性和民主程度。对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失误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要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说情打招呼登记制度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坚持和完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和评议党员活动。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不少于2次,民主评议党员不少于1次。三是规范干部人事管理制度。严格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纪检监察全程监督的原则,规范干部考核、考察和选拔程序,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前公示制度。凡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党组不考察、不研究、不公示、不晋升,民主评议不过关、民主测评不过半数的不能晋升。建立任用干部票决制和领导干部任期制,对部门领导岗位和审判岗位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实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对拟提拔任用干部人选,讨论前要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四是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按照预算内外统一管理的财政预算制度的要求,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坚决制止铺张浪费。进一步规范法院财务管理制度、诉讼费和执行款物收、支、管方面的制度,不断完善并切实加强基建工程和装备物资建设项目招投标、采购等方面的廉政监督制度。严格查处和纠正乱拉赞助,私设"小金库"、贪污、挪用等违法违纪问题。五是强化审判、执行权力制衡机制。在进一步落实立审分离、审执分离、审监分离,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执行异议审查权"三权"分离的基础上,不断推进审判方式改革,特别是扎实稳妥地推进法官职业化改革,继续探索建立新的工作机制和制约机制。认真贯彻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活动,完善审判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和议案规则,健全、落实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的制度。六是强化院长、庭长对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相互监督机制。构建审委会指导监督机制和合议庭内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合议庭成员间相互监督的作用,建立合议庭成员享有同等权利和承担同等责任的机制。在尊重和保障合议庭、独任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基础上,通过旁听开庭、主持审判长(执行长)联席会、签发法律文书、抽查已审结和执结案件等形式实施有效监督;建立合议庭和独任法官向院长、庭长报告制度,明确应当报告案件的范围;认真落实审判长和职业法官选任制、合议庭成员任职资格制和独任法官制。七是强化对审判质量与效率的监督机制。(1)构建庭审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并继续完善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回避、合议、人民陪审员、案件审理期限等制度。进一步落实"审务十公开"制度,坚持公开审判原则,完善庭审记录制度,逐步推行庭审录音、录像。(2)构建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认真执行《全市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实施办法细则(试行)》。案件质量评查机构重点评查发回重审、二审改判和再审改判的案件,抽查其他案件,并将评查结果与法官考核、晋级相结合。(3)构建审判监督庭对可能有错案件的监督机制。(4)构建审判效率监督机制。重点是建立健全审限跟踪监督制度、案件催办、督办制度、有可能超期案件的警示、警告制度。严格执行《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规则》,在全市法院建立统一的审判流程管理模式。对故意拖延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违法审判实行责任追究。八是强化对执行工作的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委托、评估拍卖、鉴定等中介组织与法院相应部门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力分权制约机制;进一步健全变更执行措施听证制度。九是强化案件督查机制。监察部门要对审判、执行活动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对审判、执行人员主办案件的督查每人每年不少于1件次,对审判、执行案件中的委托鉴定、评估和拍卖工作也要进行定期检查与不定期督查。对违法审判、违法执行的,严格依纪依法实行责任追究。十是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各法院要认真负责地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并及时回复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对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进行的专项执法检查,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人大代表联络机构的工作。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要特别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或反映的有关违纪违法和腐败问题,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核实,一经查实,立即处理,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处理结果。进一步加强信访投诉举报中心建设,认真落实"院长接待"制度,设立院长信箱和投诉箱,随案发放《干警廉洁办案表》,采取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放征求意见函,召开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他们对审判人员廉洁司法、文明执法等方面的意见。 四、加大查处力度,依纪依法办案,进一步强化"不敢为"的惩治机制 一是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查案重点仍然是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枉法执行、拖延办案等严重违法审判行为,特别是发生在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牟取私利的大案要案。要坚决查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和违反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违反"六条禁令"、"双禁"和禁止"三同"规定的案件。重要案件中院要派人参加或督促各辖、市区法院调查,必要时由中院统一调配力量组织实施调查。二是严格依纪依法办案。要把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要求贯穿到立案、调查、审理、处分、执行等各个环节。要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根据具体情节,作到宽严相济,该严的要严,该宽的要宽。对虽有严重错误但能够主动承认和改正,并积极配合组织查清自己和他人问题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从宽处理。对受到诬告、错告和打击报复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要及时予以澄清并切实加以保护。三是加强信访举报和来信来访工作。各法院都要设立专用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畅通群众举报渠道。要继续加大信访督办案件的力度,下级法院必须负责地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上级法院报告。要加强案件分析。建立"一案两报告"制度,今后凡查处的案件,在向纪检监察部门报案件调查报告的同时,还要对该案发生的原因教训及有关责任追究的情况进行报告,并加强对责任追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帮助案发单位和个人总结吸取教训,健全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四是扎实开展"零投诉"活动。对无投诉法官给予奖励,对被查实投诉的法官给予处罚,并由纪检监察部门每半年公布一次投诉情况。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信访举报工作的两个《暂行规定》,正确把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受理范围,特别要认真对待和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五、坚持以人为本,激励廉洁自律,积极探索"不必为"的保障机制 一是建立廉政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综合运用责任制考核、干部考察考核、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党建目标考核、民主测评、信访举报等方面,把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有机结合起来,全面、客观、科学地评价党员干警的廉政情况。二是建立廉政精神激励机制和职业保障激励机制。注意培养、发现和总结不同层面的勤政廉政、廉洁自律先进典型。法官非经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免职、撤职、降职和处分。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中院廉政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真正体现保证金个人自愿交纳和单位基金配套、年度考核计算与退休离岗时兑付、廉洁守纪者受奖与不廉违纪者受罚以及腐败违纪的高成本原则,形成经常性管理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廉政保障激励机制。 六、制订考核指标,定期检查考核,把《实施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是制定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考核指标。把落实防治体系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综合指标量化。重点设立:反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任务分解、目标完成和取得成效指标;反映反腐败工作总体成效和人民满意率指标;反映反腐倡廉教育落实评估指标;反映防范干警违法违纪取得成效与案件发案率指标;反映源头治理与纠风工作取得成效的指标;反映执纪办案成效及追究率指标。二是创新检查考核方法。不断完善月分析、季讲评、年考核制度,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明查暗访、重点抽查,进一步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广泛开展上下法院之间、部门之间互查互评,不断完善考核办法,及时公开考核过程和结果,防止走过场。三是建立落实防治体系工作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加大落实防治体系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组织不健全、履行不得力、落实不到位、考核走过场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确保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落到实处,不断提升我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水平。
(纪检组、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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