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历经多次诉讼、案件当事人频繁上访的离婚纠纷在本院再审环节得到了妥善解决,双方当事人在承办法官的悉心调解下最终达成协议,取得了良好的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997年6月,陈建光诉张亚琴离婚案经本院主持调解下协议离婚,协议商定子陈晨由张亚琴抚养,陈建光给付抚养费至陈晨独立生活时止。同时,双方将所得房屋份额均赠予陈晨,产权归陈晨所有。至2001年12月,陈建光共给付抚养费11000元。2002年4月,陈建光以陈晨并非其亲生子为由,要求张亚琴返还已支付的抚育费11000元以及赠予的房屋份额,本院经审理后于2002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张亚琴返还抚育费5000元,并驳回了陈建光的其他诉讼请求。陈建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后常州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因陈建光申诉,该案由江苏省检察院向江苏省高院提出抗诉。2004年2月,常州中院立案再审,并于同年7月来函要求本院对陈建光诉张亚琴离婚案再审。本院经法定程序,裁定对原调解书中关于"陈晨由张亚琴抚养,陈建光给付抚养费至陈晨独立生活时止。同时,双方将所得房屋份额均赠予陈晨,产权归陈晨所有"部分进行再审。 因该起离婚纠纷案距今时间较长,期间陈建光又屡次申诉、上访,情绪十分激烈。双方当事人在陈晨是否为陈建光亲生子以及陈建光是否知晓等问题上纠缠多次,并不断发生冲突,在当地也造成了一定影响。为确保依法、稳妥处理该案,审理中,承办法官调阅了与该案相关的大量案卷,充分掌握案件的事实证据,并尽可能了解当事人想法。同时,承办法官还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稳定情绪,缓和矛盾,为该案的成功调解奠定了扎实基础。 在承办法官的教育疏导下,最终双方均作了适当让步,达成调解协议:陈建光对陈晨不承担抚育责任。陈建光所得房屋份额归并给张亚琴所有,张亚琴支付陈建光房屋归并款34000元、返还陈建光原支付抚育陈晨的抚育费6000元。今后陈建光、张亚琴无其他牵涉。目前,调解书涉及的交付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也比较满意。
(审监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