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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首起侵犯MTV作品放映权纠纷调解结案
发布日期:2005-07-07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2005年4月常州中院民三庭受理了原告SME Hong Kong Limited(以下简称SME香港公司)诉被告常州喝彩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喝彩公司)侵犯音乐电视(MTV)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原告SME香港公司诉称其为黎明演唱的《非我莫属》、《酸》二首MTV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常州喝彩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卡拉OK 的形式播放这二首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其作品放映权,在报刊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 万元及调查支出等合理费用5 万元。类似纠纷在我国北京、上海等地已有发生,我省部分其他地区也已有类似案件,但在常州地区发生此类纠纷并诉至法院,尚属首次。由于MTV 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的特殊性,也因无针对此类纠纷的明确具体的专门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做法不尽一致。由于国内卡拉OK经营者不付费播放MTV已不在少数,在一些歌厅等场所的经营者看来这似乎已然成了"惯例",故该案的审理触及卡拉OK 行业准则、惯例的调整和规范,更触及卡拉OK 等行业经营者如何诚信经营的问题,对常州地区卡拉OK经营者使用MTV作品及其经营活动将产生较大的影响。为维护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尽可能顾及我国卡拉OK等行业的实际情况,常州中院民三庭充分做好应对准备,充分收集、研究已有判例,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遵循法定程序,针对案件有可能涉及的法律和事实上的争议确定办案思路,于200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经过庭审,通过双方的举证质证和诉辩,基本查清了本案事实,基本明确了是非,为本案的最终处理打下了良好基础。为取得审理本案的良好效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既维护法律正义,又不致造成大的行业性震荡,在双方当事人均有和解调解意愿的基础上,合议庭休庭后于裁判前,在分别沟通、协调的基础上,于2005年7月6日召集双方当事人委托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到法庭调解。在基本明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所应受到的法律保护的前提下,在双方互谅互让、各自诚信经营的基础上,在法庭根据调解前掌握的情况提出关于调解协议的建议后,双方很快达成了一致,签收了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规定:一、常州喝彩公司立即停止侵犯SME香港公司涉案《酸》、《非我莫属》二首MTV作品放映权的行为。二、常州喝彩公司偿付SME香港公司经济损失和SME香港公司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计21000元。三、SME香港公司放弃对常州喝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4510元,由SME香港公司与常州喝彩公司各半负担2255元。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常州喝彩公司当即履行了民事调解书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案的顺利调解结案,较好地维护了法律正义和社会公平,也有利于我国市场诚信的尽快建立和完善。  

(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