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协助法院党组(党委)构建符合全市法院实际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动全市法院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努力为全市法院服务服从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工作宗旨,全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常州中院制定出台了《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市法院开展纪检监察工作争先创优活动的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考核办法》规定,市中院对各基层法院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及队伍状况、协助党组(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协助党组(党委)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情况、案件督查工作情况、信访举报工作情况、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情况、案件报告等情况按照百分制进行全面考核。其中,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及队伍状况占15分,未配备专职纪检组长或未配备专职监察室主任或副主任的(本年度内因人员、职务的变动暂时缺位的除外)扣5分;虽建立纪检监察机构但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的扣10分;纪检监察人员因违纪受到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等处理的扣8分;受到党政纪处分和刑事处分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占15分,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扣5分;未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并且无层层分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依据的扣3 分;党组(党委)不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扣3分;党组(党委)对年度党风廉政建设未进行专题分析研究的扣3分;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责任追究而未予追究的扣5分。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惩防体系构建情况占10分,未按上级要求学习贯彻《实施纲要》的缺一项扣1分;未按规定制定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具体意见和工作计划的扣2分;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的,缺一次扣2分;未按规定要求制定完善反腐倡廉规章制度,以及对上级有关重要制度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而没有制定的,缺一项扣2分;无廉政监督措施或未按上级要求开展廉政与纪律监督的,有一次扣2分。案件督查工作情况占15分,未将违法审判、违法执行责任追究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的扣2分;未按规定及时收集线索或有线索不及时进行审查处理的,每发现1件扣2分;督查案件中违反有关程序性规定要求以及认定事实或适用法纪错误的,每发现1件扣2分;对违法审判、违法执行责任应予追究而不追究或者错误追究的,每发现1件扣10分。信访举报工作情况占10分,对群众信访举报在规定期限内处结率达不到90%的,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对群众信访举报违反规定超期限未处结的,每发现1件扣3分;因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导致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每发生一起扣5分。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情况占15分,对信访举报线索经初核应当立案不立案以及立案后未在规定期限(三个月)内调查处理的,每发生1件扣2分;不按上级领导机关要求查处报回单(两个月)或报告结果(三个月)的,每发生1件扣2分;对处分或处理决定,经被处分人申诉或被处理人申请复议后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以及由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直接或责令纠正的,每发生1件扣5分;不积极配合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本院违纪违法案件查处的,每发生1件扣5分。案件报告、统计报表情况占10分,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每发生1件扣3分;没有按要求利用微机管理纪检监察业务的扣2分;统计报表不及时、不准确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年终未及时上报全年各类情况统计分析和工作总结的扣2分。调研与信息宣传情况占10分,年度内未开展调查研究的不得分;进行调研未形成书面材料的扣5分;调研成果被市级刊物录用或获奖的,有一件加2分,调研成果被省级刊物录用或获奖的,有一件加4分,调研成果被国家级刊物录用或获奖的,有一件加8分。 纪检监察争先创优考核工作纳入常州市法院系统年度考核工作之中,自2005年起每三年在全市法院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一次评先评优活动。考核与评比工作由中院纪检组监察室与中院政治部共同组织实施。考核采取听取纪检监察工作汇报,走访相关部门,召开干警座谈会,查阅有关案卷资料、会议记录、规章制度以及中院纪检组监察室平时所掌握的各种情况等方式进行。根据考核结果,对3年平均考核总分前3名的基层法院授予"全市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同时评选"全市法院纪检监察优秀干部"8名;考核结果作为各基层法院给予记功、评先和向上级法院推荐记功、评先的基本依据。
(纪检组、监察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