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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执行局完成对2003、2004两年委托执行案件调研
发布日期:2005-07-06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对2003年至2004年近两年来全市法院委托执行案件的调查、分析显示,该类案件的执行效果不尽人意,委托没有达到其应有的效果,其作用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从对近两年全市法院的委托执行案件的调查情况来看,委托执行案件呈现了"一长"、"二差"、"三低"现象:
    一长,即委托手续过于繁琐、委托周转期限过长,一个基层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本来是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两个法院就能办理的事情,却至少要牵扯到五个环节,委托手续过于繁琐。一个委托案件,从委托法院发出到受托法院收到,可能历经几个月。
    二差,即委托法院跟踪案件意识差,受托法院向委托法院及时反馈收案信息意识差。委托法院将案件委托出去后就认为万事大吉,作内部结案处理,造成了案结事未了和司法统计上的混乱。受托法院接受委托后,不是按规定及时将收案后的回执函告委托法院,有的甚至不予函告,经多次催要,依然是我行我素。
三低,一是委托执行案件执结率低。从全市2003、2004两年两级法院司法统计信息看共委托执行案件393件,有受托法院反馈信息统计的结案83件,结案比例为21.1%;二是执行标的到位率低。全市两级法院共委托执行案件393件,委托执行标的为43312.6万元,从统计信息看执行到位标的仅为415.1万元,执行标的到位比例为0.96%,;三是执行情况信息反馈率低,2003、2004两年全市法院共委托执行案件393件,反馈信息结案的为83件,从信息反馈前五名的受托法院情况来看:本省委托226件,有反馈信息的55件;安徽省委托44件,没有1件反馈信息;上海市委托22,有反馈信息的7件;浙江省委托26件,有反馈信息的7件;山东委托21件,有反馈信息的3件。
    针对委托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分析出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是立法滞后。立法滞后可分为民事执行程序立法和法院组织法两个方面滞后。二从人民法院自身方面看,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分为委托法院与受托法院存在的问题。
    为树立全国法院一盘棋的思想,切实改变委托执行案件的现状,增强和提高债权人对案件委托执行的理解和信心,针对目前法院委托执行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存在的原因,执行局提出如下建议和对策:
    (一)尽快制定、出台《强制执行法》。
    (二)尽快修订、完善《人民法院组织法》。
    (三)完善现有的委托执行监督管理机制。
    (四)发挥人民检察院对委托执行工作的法律监督作用。
    (五)简化委托手续,缩短周转期限。
    (六)建立一支专门执行委托执行案件的队伍。
    (七)强化委托执行案件的催办制度。
    (八)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委托执行工作的监督。
    (九)统一统计口径。
    (十)人民法院从自身做起,加强责任心,共同把委托执行工作搞好。

(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