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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中院修订、完善干警廉政保证金制度
发布日期:2005-06-27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廉政退休金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04年1月1日施行后,中院全体干警切实认真贯彻执行《暂行办法》,廉洁自律意识进一步增强,全年未发生一起违法违纪案件,为法院党风廉政建设、队伍建设和法官职业化建设发挥了制度保障的作用,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从实践看,《暂行办法》还存在所规定交存的廉政保证金数额以及受"开除"以下处分的不廉政的成本均较低、制约与保障作用均不够等方面的问题。市中院为切实巩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着力构建法院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根据上级关于建立廉政保证金制度的总体要求,本着从真正体现保证金个人自愿交纳和单位基金配套、年度考核计算与退休离岗时兑付、廉洁守纪者受奖与不廉违纪者受罚、腐败违纪的高成本与建立长效廉政保障、制约机制相统一的原则出发,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日前出台的修订后的《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廉政保证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廉政保证金的来源包括:(一)法院为自愿提供廉政担保的2005年1月1日之前到本院工作的干警依据其工龄和一定比例设立的廉政保证金初始基金;(二)法院干警每人每月自愿提供担保的一定数额的廉政保证金;(三)法院为自愿提供廉政担保的每位干警专门设立的一定数额配套廉政基金。廉政保证金实行银行专门帐户管理,即由法院每月将干警交存的廉政保证金及配套廉政基金同时存入为干警个人设立的廉政保证金专门帐户,并根据干警年度的廉政表现,于年度考核时计算该干警当年应存的廉政保证金,退休、离职时按干警在职在岗期间的廉政表现结算,一次性发放廉政保证金。凡自愿提供廉政担保的法院干警,须与法院签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廉政责任担保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后按《实施办法》执行。该《协议》和《实施办法》对该干警在职在岗期间均具有约束力。干警能够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廉政表现好的,该年度存入该干警专门帐户的全部廉政保证金本息,由法院负责为该干警继续转存。干警在职在岗期间因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扣除相应廉政保证金:(一)构成违纪(含违法审判、违法执行,以下同),考核当年虽未被处分,但受到免予纪律处分、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1次的,扣减受处理干警当年度廉政保证金本息的50%。(二)构成违纪,考核当年受到行政警告处分1次或者受到前项处理2次以上的,扣除受处理干警当年度全部廉政保证金本息。(三)构成违纪,考核当年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1次以及截止考核当年受到行政警告处分2次以上的,扣减其截止考核当年结存全部廉政保证金本息的50%;其余50%廉政保证金本息由法院负责为该干警继续转存。(四)构成违纪,考核当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不含开除处分)1次以及截止考核当年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2次以上的,扣减其截止考核当年结存全部廉政保证金本息的80%。;其余20%廉政保证金本息由法院负责为该干警继续转存。(五)受到党政纪处分的次年起,按规定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参加考核不定等次的,扣减该干警当年度廉政保证金本息的50%。(六)因违纪违法,受到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的,扣发全部廉政保证金本息。(七)因违纪违法问题辞去公职、被辞退、被除名或者主动退出廉政担保的,扣发全部廉政保证金本息。此外,干警擅自离职或因其他问题被法院辞退、服务期未满因本人原因调离法院或者在《协议》签订后主动退出廉政担保的,均扣发全部廉政保证金本息的50%。干警因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其廉政表现无本办法所列应扣除廉政保证金的情形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党组批准后,可提前支取不超过截止申请当月存入的全部廉政保证金本息的50%。

(监察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