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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修订出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廉政保证金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05-06-21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廉政退休金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一年来,得到全院干警切实认真地贯彻执行,廉洁自律意识进一步增强,全年未发生一起违法违纪案件,为法院党风廉政建设、队伍建设和法官职业化建设起到了制度保障的作用,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从一年来的实践看,《暂行办法》还存在所规定交存的廉政退休金数额以及受"开除"以下处分的不廉政的成本均较低等方面的问题。根据上级关于建立廉政保证金制度的总体要求,本着从真正体现保证金个人自愿交纳和单位基金配套、年度考核计算与退休离岗时兑付、廉洁守纪者受奖与不廉违纪者受罚、腐败违纪的高成本与建立长效廉政保障机制的原则出发,经中院党组研究和反复讨论,对《暂行办法》的内容进行了较大范围的修订,同时,为保持与最高法院关于"廉政保证金"的提法相一致,将原《暂行办法》中的"廉政退休金"改为"廉政保证金"。修订后的《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廉政保证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近日出台。中院党组要求全院干警要切实通过贯彻执行《实施办法》,逐步建立健全我院反腐倡廉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制度,达到始终牢固树立反腐倡廉的自律意识,不断增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真正把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若干意见》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明确提出凡符合《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本院在职在岗干警,应在自愿的前提下,与纪检组、监察室签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廉政责任担保协议》,并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2004年已签订《协议》的应重新签订,不重新签订的,视为该干警自动退出廉政担保。

(纪检组、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