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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宁区法院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让人文关怀照亮失足人员心田
发布日期:2005-06-15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今年5月,全省13个省辖市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而天宁法院早在2004年4月就以苏俊明过失致人死亡案一案为契机,主动与区司法局、检察院等机关联系,积极探索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创了我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先河。
    2004年初,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法院扎实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如何能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通过实行社区矫正降低行刑成本,并敦促犯罪人员改过自新,从而稳定涉案家庭,构建和谐社会。在天宁法院党组的重视、关心、支持下,该院刑庭将此工作作为2004年的重点调研课题,进行了大量的理论学习和实践探索,逐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苏某就是通过尝试社区矫正取得良好改造效果的成功典型。
    加强学习,理念创新。在人们的头脑中,“罪犯”总是和“蹲监狱”“坐牢”联系在一起的,而“社区矫正”的实行,却让罪犯回家服刑,无疑于放虎归山,这似乎与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稳定社会秩序的刑法精神是相悖的。同志们首先加强有关理论的学习,更新了传统观念。大家认识到:社区矫正是一种促使罪犯顺利回归社会,拯救人性的特殊策略,有利于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它彰显了行刑的社会化、执法的人性化和矫正的文明化,是司法改革中出现的新生事物,也顺应了当今世界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很快,天宁法院《关于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出台了,在这一规定中,对社区矫正的适用人员及适用程序做了详细规定,庭里又专门建立了有关台账,使矫正工作由专人负责,分工明确,做到有章可循、有案可查。
    构筑平台,体制创新。社区矫正是一种以社区为背景的开放式的刑事执法活动,如何让犯罪人员在家服刑时既感受到刑罚的威严,又感受到人性的关怀,天宁法院认为,审判机关可以会同公安、检察等相关部门,结合缓刑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创建行之有据,行之有效的工作体制。为此,我院主动与司法局联系,请该部门牵头,邀请检察、公安机关参加,多次深入社区,向有关领导及群众宣传法律,请他们理解和接纳失足者,发挥社区在综合治理中的优势作用,体现社区群众的宽广胸怀,深化社区海纳百川的人文内涵。在司法局的大力支持和协助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得以顺利实施和开展。社区拟定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管理办法,该院积极敦促矫正对象严格遵守社区的各项规定,认真参加社区无偿劳动,定期汇报矫正情况。并与司法、检察等部门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即定期工作联络制度、定期回访制度等等,做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针对社区存在的工作人员少、经费紧张的实际困难,天宁法院政协委员还在今年年初的政协会议期间,特意书写提案,建议在社区中聘任社区志愿者承担矫正对象的帮教工作,并实行财政专项拨款。这一提案得到了区委、区政府的重视和认可,现已被采纳并予以实施,许多素质高、干劲大的志愿者已应聘参加社区矫正工作,逐步建立了专业化、职业化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通过大量的工作,“以司法行政为主导,以基层社区为平台,以安置帮教为载体”的工作机制得以形成,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及时、有效地开展。
    以人为本,实践创新。2004年2月,苏某在一场家庭琐事引发的争执中失手将其妻推倒在地致其妻死亡。同年3月,公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向天宁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苏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天宁法院受理此案后,通过阅卷和提审,发现苏某犯罪后深感后悔,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又主动对被害人父母进行赔偿,取得了他们的谅解,被害人家属书面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在承办法官主动走访被告人所在社区,了解苏某的平时表现时,得知苏某的儿子正准备考大学,女儿上幼儿园,还患有疾病,需要到南京后续治疗。如果对苏某判处实刑,那么就有可能造成整个家庭的破碎。根据实际情况,法院认为苏某罪行一般,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可以对其判处缓刑,将其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对象。和以往冷冰冰的“监、控、管”工作方式不同,社区矫正工作强调“以人为本”,讲究“人文关怀”,注重“播种关爱”。判决生效后,天宁法院立即将裁判文书抄送司法局和朝阳社区,并会同司法局同志赴朝阳街办,与社区矫正帮教小组成员对苏某进行帮教谈心活动,聆听心声、剖析问题、解决困难、发掘潜力、帮助自新。一年多来,苏某一直在接受社区矫正。帮教小组人员及时与其沟通思想,指导他多读书,学习法律知识。苏某深感社区矫正对他和他家庭的帮助,不仅积极参加社区义务劳动,主动向帮教人员汇报思想,还在“一日募”活动中捐款500元,以扶贫办困之心报答社会给予他的关怀。在回访中,我们得知,现在苏某的儿子已经考上大学,女儿也在他身边读书。亲身体会到社区矫正对失足人员帮助和教育的苏某,由衷感谢这种人性化的监管方式。
    天宁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积极采用勤探访、勤谈心、勤纠正、勤救助的工作方法,提高了轻刑犯罪人员的转化效果,取得了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社会效果。该项工作得到了各方的肯定和认可,近期《人民法院报》对此项工作亦进行了宣传和报道。

(天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