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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作为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法院首次受理涉外商事纠纷案
发布日期:2005-05-23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我院在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法院之一后,于2005年5月16日首次受理涉外商事纠纷案,即原告常州市科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加坡银联私人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常州市科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称,2004年4月8日,原、被告订立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按单价99美元向被告购买泰国产木薯干12000公吨,在2004年5月10日前装运,卸货港为中国连云港,由原告开立一份远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原告按约履行开立信用证等义务,但被告未供货。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44748.73元。目前,审理该案的合议庭已在设法通过有关途径依法向新加坡银联私人有限公司送达诉状副本等到诉讼材料。

(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