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的李某来常与我市某酒业公司协商,订购买酒业公司的产品,李某并且向酒业公司支付10000余元定金。之后,酒业公司将12万余元的产品送往广州,货送到后,双方未能对货款支付等事项达成一致,酒业公司无奈,只好将货物运回常州。因送货酒业公司共用去油费、过路过桥通行费、送货人员差旅费等合理支出计10000余元。李某对支付的定金与酒业公司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如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有其他违背证实信用的行为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李某与酒业公司在订立合同商谈过程中,双方之间需相互诚实信用和保护也即先合同义务已形成,缔约双方必须遵守。而事实上酒业公司将12万余元的货送至广州时,李某却拒绝付款,导致酒业公司合理经济损失10000余元。该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拒付货款缺乏诚信,李某拒付货款造成了酒业公司经济损失,且李某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酒业公司对此无过错,因此判令李某向酒业公司赔偿10000余元。
(民二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