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绩效,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实现,5月以来,钟楼区法院正式启动了执行登记备案制度,该办法突出体现了“二个明确、二个增强”: 第一,明确了登记备案案件的对象。试行办法规定,只有符合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下落,经人民法院调查确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等客观条件的案件方可登记备案。 第二,明确了登记备案案件的操作规程。试行办法规定,执行官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五日内要向被执行人发出《督促履行通知书》,送达《财产申报表》和《传票》。对第一次传票传唤未到庭的被执行人,执行官应当在三十日内查找当事人,经两次以上查找仍无法确定其下落的,自收案之日起60日内应对被执行人的资产情况、经营状况等进行调查摸底,确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可供执行财产后才可进入备案程序。 第三,增强了当事人的风险意识。试行办法规定,申请执行人必须主动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以便法院及时采取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有关线索,经法院调查后,确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由执行官提出登记备案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发放《执行备案登记凭证》。若申请执行人坚持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官则送达《申请执行风险告知书》告知执行风险并核收执行费用,移送立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既要求继续强制执行,又不愿意缴纳执行费用的,作登记备案处理。 第四,增强了执行工作的透明度。试行办法规定,申请执行登记备案案件,执行局应不定期召开申请人会议,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权利义务、执行工作流程,同时向申请执行人收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做好个案释明工作。执行官对财产调查结果应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送达《调查结果告知书》。必要时可约请申请人参与调查,以使申请执行人了解执行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在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 5月16日,钟楼区法院组织18名申请执行人召开了第一次会议,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在第二天组织了集中执行活动,一次性执结各类案件14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钟楼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