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钟楼法院审结一起原告谈某等4人诉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案件。原告谈某等4人系死者朱某的子女。2004年10月9日上午11时01分,常州市钟楼公安分局新闸派出所接到常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的指令,派出民警陈某带领协警周某赶赴现场,在问询情况时,精神病患者王某突举一把1.9米长的锄头从家中冲出,砸向民警,两民警分别向东西方向紧急避让,民警陈某在手机欠费的情况下跑至该村村民家中打电话请求增援,在此期间,王某先后实施了追赶警察、砸警车、追打自己的母亲等一系列行为,在场群众纷纷回家避让。东邻不知情的受害人即原告之母听到了外面响声便出外观望,正好被路过的王某追打,锄头砸中其头部及身躯至倒地。民警陈某闻讯后,立即冲出门顺手捡起根树棒上前与王某搏斗,与村民一起将王某制服。 原告认为被告民警到达案发现场,但没有积极履行其法定职责。以致造成精神病人用锄头将其母砸死,要求确认被告不作为。由于原告的母亲被打死,原告情绪非常激动,再加上该案在当地群众中有一定的影响,给案件的审理带来难度。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被告是否全面、及时地履行了法定职责展开了全面审查。合议庭认为本案中民警及时出警到达现场并最终勇敢地制服了精神病人,应当认定被告履行了部分法定职责。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每个案件发生的时间、场合、发展均不相同。法律、法规对被告该采取什么行为才是全面、及时的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可能作详尽的规定,每位警察的现场处警能力和方式又各有差别,故应当将案发现场的实际状况并结合民警相应的处警行为来综合评判被告是否全面及时地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民警一系列接处警的行为分析来看,可以认定被告的民警履行法定职责并无拖延。据此,钟楼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钟楼法院继续向原告做好法律解释及说服教育工作,最终原告表示服判息诉。
(钟楼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