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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民二庭一篇案例被最高院公报采用
发布日期:2005-05-13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日前,2005年第4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下称最高院公报)刊登了市中院民二庭副庭长孙正才撰写的《常州新区工行诉康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篇案例。这次案例被最高院公报录用在我市法院系统中尚属首次,既实现了零的突破,也为我市法院争得了荣誉。该案的原告是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市新区支行,被告是常州市康盛服装有限公司。对该案双方的争执焦点主要是:能否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认定为质押贷款?原告对被告的出口退税款能否享有质权?该问题在案件审理时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对此,承办该案的法官孙正才参阅了国内外先进立法例及国内的有关学说,在充分论证正当性的同时,结合法学理论进行有深度、有依据、有新意的分析,并对该案的处理提出了自己独创性的见解。因此,该案的裁判结果,即"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构成了出口退税的权利质押,原告有权在被告的出口退税款中优先受偿",也就具有了充分的说理支持。好的判例,其本身就是同类事实裁判的样板,而且可以为后来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和遵循的依据。实际上,最高院公报选登的案例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遇到的同类型案例的指导意义已经相当明确,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对下级法院判决的拘束力。重视案例的作用,不仅是提高法官法学理论素养和审判业务素质的重要途径,而且对于公正的司法裁判更具有现实的意义。            

(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