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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执行局出台六项举措全面加强和规范异地执行中廉政制度建设
发布日期:2005-05-13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为将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在中院执行工作中落到实处,更好地贯彻落实全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中院执行队伍建设,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执行干警的廉洁自律意识,切实关心、爱护和保护执行干警,树立执行工作依法、文明、廉洁、高效的形象。近日,中院执行局在认真分析全市法院执行队伍廉政建设形势的基础上,为防止"三同"(同行、同吃、同住,费用由当事人、代理人支付)现象回潮和反弹,进一步加强异地执行案件中廉政建设,出台了六项制度性举措,其具体内容是:
一、严格限制执行人员与当事人同行赴异地办案的范围
   一是外地当事人或证人是自然人、个体户业主、私营企业,且住址或经营地点不具体,本地当事人不前往导引,执行人员独自难以查找和准确辨认的。
    二是涉及异地实物财产查封、扣押,无申请方配合,实物财产难以查找或难以实施控制措施的;执行线索系由申请人提供,申请人不随同前往,执行人员难以准确掌握和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
    三是涉及以被执行人异地财产抵偿债务,必须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当面协商确定抵债数额的;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但申请人对此持怀疑态度,不同意发放债权凭证,直接中止、终结执行有可能造成矛盾激化的。
    四是经异地当事人请求和本地当事人同意,由执行人员组织双方当面和解,确有一次性解决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可能的。
    五是确有必要由当事人随同执行人员到异地处理案件的其它情形。
二、加强并完善异地执行案件的审批制度
    一是确定"异地"的概念。进一步明确"异地"是指常州行政区划以外的地区,并重申严禁执行人员未经批准与当事人(含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同行赴异地办案。
    二是严格了有无当事人、代理人陪同赴异地(包括省内、省外)执行案件的审批手续。即无当事人、代理人陪同的,必须依据合议庭意见或局领导安排,由承办人制定具体执行方案,填写"出差审批表",标明出差的目的、任务、时间、地点、路线及同行办案人员等。省内异地执行案件的,经执行长审核后,报分管局长批准;省外异地执行案件的,经分管局长审核后,报局长批准。
有当事人、代理人陪同赴异地执行案件的,无论省内、省外一律经局长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
    三是明确了在常州地区内办理执行案件时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即当天无法返回本院,确有必要在外住宿的,需提前报分管局长同意。
三、完善了异地同行办案人员之间相互监督制度
    一是坚持两人以上出差办案制度,严禁单独外出办案;异地执行时同行办案人员的确定,由局领导统一指派;需法警配合执行的,按院有关规定申请派警。
    二是异地办案期间,同行办案人员要坚持原则,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对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倾向有责任进行劝阻、批评和抵制,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三是对异地办案期间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即遇有重大事项和突发情况必须及时向领导请示,来不及请示的,在依法妥善处置后,及时向领导汇报。
四、确定了赴异地执行案件返回后的汇报制度
    一是重申并严格禁止执行人员外出办案时,以当事人、代理人名义开支费用或在当事人、代理人处报销应由个人自行负担的相关费用。就是经过批准与当事人、代理人同行的,经济上也必须与当事人分开,不得由当事人、代理人支出应当由自己支出的相关费用。
    二是出差返回后,要如实向有关领导汇报完成任务情况,执行规章制度情况,并重点汇报赴异地执行期间相关费用的结算情况等。执行局或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回访有关当事人,以检查廉政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确定了不定期对案件当事人回访的制度
    一是确定回访案件的范围。重点是近年来本院执行局案件承办人员与案件当事人一道出差到外省、市的案件及人民来信来访反映执行人员廉洁自律方面有问题或可能存在问题的案件。
    二是确定具体的回访案件。回访的案件中既要有已结案件,也应有未结在办案件;被回访的当事人中,既要有不同性质的公司、企业、其它组织,也要有自然人。
    三是确定具体的回访对象。既要有随同执行局案件承办人员一道出差的陪同人员,也要有当事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会计人员。
    四是回访的方式是采取主动上门,个别谈话,征求意见,了解情况,查阅当事人单位会计报销的单据、入账凭证手续等。
六、确定了违反制度后的处理制度
    一是未履行审批手续赴异地执行或未经批准与当事人、代理人一同赴异地执行的,给予严肃批评或告诫谈话,并责令其作出检查;
    二是在异地执行期间或返回后,如果存在以当事人、代理人名义开支费用或在当事人、代理人处报销各种费用以及经批准与当事人、代理人同行的,经济上未与当事人分开,由当事人、代理人支出应当由自己支出的有关费用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