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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第一季度二审商事案件情况通报
发布日期:2005-04-30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今年一季度,中院民二庭共新收二审商事案件80件,审结47件。在审结的47件二审案件中,维持原判30件,调解3件,撤回上诉10件,改判3件,改裁1件,没有发回重审案件,案件改判率为8.5%。
    第一季度改判率较低,说明我们商事案件的审判质量较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我们重视。现把改判案件情况作一简要分析:   
    一、原告(上诉人)淮安市东立染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新永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价款纠纷案,因法律关系认定错误,导致驳回起诉不当。原审认为,原、被告虽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在实际履行中,原告将该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交给了天正公司,且原告将135000元的增值税发票开给了天正公司,故认定被告已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了天正公司,原、被告之间已不存在买卖关系,遂驳回原告起诉。二审认为,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均未有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被告要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也没有征得原告同意,故原审认定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二、原告新星照明厂诉被告(上诉人)华光电器厂买卖合同价款纠纷案,因对证据分析认定不当被改判。原审判决被告华光电器厂支付原告新星照明厂货款85335元。二审认为原告新星照明厂提供的送货回单中有16张没有收货人签字,故该部分44458元货款被告华光电器厂不应承担付款责任,应在总货款中扣除。
    三、原告常州栋南图形设计中心诉被告(上诉人)金向群承揽合同纠纷案,因原审对损失计算的期限及过错责任大小确定欠妥,故被二审改判。
    四、原告侨裕旅游公司诉被告大卫玩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因原审对损失认定及责任分担不当被改判。原审认定由于双方的过错,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继续履行已无必要与可能,合同终止履行。但对于实际损失未作进一步认定,也未按双方平均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二审作了相应改判。

(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