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法院要闻 >>内容

近日省高院对一起零口供案件作出终审裁定
发布日期:2005-04-13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我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1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张锁传伙同另外两名男子(在逃,姓名不详),持刀进入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人民路22号受害人陈卫的暂住地,分别采用刀砍、凳子砸等方法对被害人陈卫、马彩虹、李传贵实施暴力伤害,并用搜身的手段,劫取被害人陈卫的熊猫牌958型手机1部(经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1040元),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陈卫所受之伤属重伤。另查明:2004年3月9日晚,被告人张锁传伙同孙正军、孙浦洲(另案处理),至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老街,为报复李高峰,携带手枪、砍刀等作案工具,采用枪顶、刀砍等手段,将李高峰砍伤,经鉴定,李高峰的损伤属轻伤。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锁传对犯罪事实拒不供述,而且在公安、检察机关也不曾有过供述,但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虽然被告人张锁传没有口供,但此案证据已形成证据锁链,可以断定事实所在,一审以被告人张锁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锁传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省高院提出上诉,省高院刑二庭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遂即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并于今日将裁定书送达至被告人。

(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