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申请债务人常州市东方实业公司破产还债一案,法院、清算组在清算、审理过程中发现,江苏金马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我省其他中级法院经过与债务人常州市东方实业公司诉讼后取得原在债务人常州市东方实业公司名下的位于一风景区的68000多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经过初步清算常州市东方实业公司目前已无其他资产,为了维护债权人利益,尤其是金融债权人的利益(在已申报的破产债权中金融债权为1.6亿左右,占全部已申报债权的98%以上),在院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合议庭及时采取措施,对该块已在江苏金马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同时及时与相关中级法院沟通,我院分管领导为此多次前往,以取得相关中级法院的理解、支持,最终两家中级法院在处理意见上基本达到共识,力求既维护破产案件债权人的利益,也依法维护江苏金马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力求协调和解处理,争取取得一个和谐双赢的结果。在与兄弟中院达成共识后,双方遂共同做江苏金马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工作,向其阐述普通程序民事诉讼与特别程序破产清算的区别与各自特点,更向其说明该块土地尚存的法律问题,金马公司在多方多次说服劝解后同意在诉讼中已支付3000万元的基础上再向清算组支付土地款900万元,为此清算组与金马公司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在常州市东方实业公司破产还债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经全体债权人审议表决通过,确认其效力。目前,江苏金马房地产有限公司已依约向清算组支付了人民币900万元,该 900万元将作为破产财产依法向全体债权人清偿,我院也已解除对该块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民三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