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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法院就个案向市供电公司发出司法建议
发布日期:2005-03-04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日前,市中院在审理上诉人溧阳市供电公司、庄金才与被上诉人滕阿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滕阿凤丈夫郁海庚于2003年10月4日在庄金才提供的鱼塘垂钓过程中,因抛甩出的钓鱼线钩到高压线,郁海庚被电击死亡。法院认为,作为架空线路的财产所有人溧阳市供电公司有义务设置警示标志,但溧阳市供电公司未尽到该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据此法院判决溧阳市供电公司承担了郁海庚死亡的部分损害赔偿责任。为避免上述事件的再次发生,更好地保护国家、集体及个人的财产不受损失,市中院向市供电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和人员活动频繁地区包括有人垂钓的鱼塘周围,设置安全标志,以提醒群众注意安全,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