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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法院刑二庭对一起抢劫、盗窃案进行一审宣判
发布日期:2005-02-25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至2004年5月间,被告人刘先龙、刘先好、毛光强、黄贵银伙同刘开明、刘岩树、黄烈四、黄烈春(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撬棒、手套、胶带纸等作案工具,窜至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牛塘镇、南夏墅镇、遥观镇等地,采用事先踩点、撞门入室、殴打、语言威胁、胶带纸捆绑等手段,抢劫作案5起,共劫得人民币49696余元、港元5000余元以及价值人民币18332余元的赃物。其中被告人刘先龙、毛光强、黄贵银参与了上述全部抢劫犯罪;被告人刘先好参与抢劫作案4起,劫得人民币29696元以及价值人民币17503元的赃物。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另查明:2003年11月至2004年5月间,被告人刘先龙、黄贵银、毛光强、刘先好伙同刘开明、刘岩树、黄烈四、黄烈春(均另案处理)等人相互勾结,在常州市武进区、天宁区等地,采用事先踩点、爬围墙、撬窗、撬门、撬保险箱等手段,盗窃作案16起,共窃得人民币159530余元、美元12500元、港元500元以及价值人民币646000元的赃物。其中被告人刘先龙、黄贵银参与了上述全部盗窃犯罪;被告人毛光强参与盗窃15起,窃得人民币145430余元、美元1500元、港元500元以及价值人民币634565元的赃物;被告人刘先好参与盗窃14起,窃得人民币155430余元、美元12500元、港元500元以及价值人民币645120元的赃物。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一审以被告人刘先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以被告人黄贵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以被告人毛光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以被告人刘先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