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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运海商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运海公司)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以下简称常州工行)存单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常州工行申请对运海公司提供的2张定期储蓄存单进行鉴定,以确定两张存单的真假。之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文检鉴定书,结论为:二份存单正文打印内容为伪造、变造形成。因此,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工行与被告运海公司之间没有真实的存款关系,该案因涉及经济犯罪嫌疑,不属经济纠纷案件,故依法将有关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常州市公安局查处。
(民二庭 何继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