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法院要闻 >>内容

原常州市烟草专卖局局长、江苏省烟草公司常州分公司经理邹津汉受贿、挪用公款一案于今日开庭审理
发布日期:2004-12-30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1992年至2002年期间,被告人邹津汉利用担任常州市烟草专卖局局长、江苏省烟草公司常州分公司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原常州滤嘴棒厂厂长李永兴(又名李兴大)、原金坛宏达供销实业公司王一华、原金坛易通商贸公司经理吴言泰、原武进安家供销社主任岳杏生等人所送的人民币1971900元、港币120000元以及玉瓶、彩电等物品价值人民币48029元,合计价值人民币2019919元、港币120000元。期间,邹津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江苏省烟草公司常州分公司公款4500000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中院刑二庭于2004年11月29日受理后立即组成合议庭将起诉书送达被告人,并于今日开庭审理。

(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