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及加班费,引起一批职工的不满,经过劳动仲裁后,被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仲裁请求。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首先想到了法院,但年终将至,法院能否受理,他们怀着顾虑,走进了法院的立案大厅。 为了使广大群众能安心过年,妥善解决职工的拖薪问题,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钟楼区法院在年底案件多、任务重、时间紧的情况下,毅然于2004年11月29日受理了十三起原告分别为沈建伟、包月红、胡年青、倪震洪、杨国安、邵金伟、陈发银、马菊凤、史瑞琴、于美珍、丁波、闵贤新、孔天良诉被告为常州林业工程机械总公司、常州长龄林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原告沈建伟等诉称其与常州林业工程机械总公司分别签订期限不等的劳动合同,在签订合同期间,原告一直在常州长龄林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处工作,工资由常州长龄林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期满后与常州林业工程机械总公司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现因原告始终未能拿到实际完成产品数量依据常州长龄林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确定的计件单价所得的足额工资及未拿到加班、加点工资,要求上述二被告分别支付金额不等的克扣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克扣工资与加班、加点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按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实际总收入补足经济补偿金。该批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标的达321321元。 目前,该批案件钟楼法院正在审理中。
(钟楼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