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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指控:1992年至2002年期间,被告人邹津汉利用担任常州市烟草专卖局局长、江苏省烟草公司常州分公司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的人民币1971900元、港币120000元以及玉瓶、彩电等物品价值人民币48029元,合计价值人民币2019929元、港币120000元。期间,邹津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江苏省烟草公司常州分公司公款4500000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目前此案尚未审理之中。
(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