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高效调解民事案件、及时解决纠纷、节约司法资源,2004年11月26日上午民三庭全体同志认真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学习该规定确立的"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法民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等诉讼调解新理念,使全庭同志更加科学、全面地认识到了调解率、判决率及案件质量、审判效率之间的关系,这使全庭同志进一步树立了调解解决纠纷的意识,为全庭今后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全面贯彻调解工作原则提供了客观正确的把握标准。
(民三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