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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风化雨润心田——溧阳法院杨庄法庭认真做好诉讼调解工作
发布日期:2004-11-22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近年来,溧阳市人民法院杨庄法庭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把诉讼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通过耐心细致,入情入理的说服教育工作,使一大批矛盾激化的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消除积怨,握手言和,为促进社会治安稳定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受到了当事人和辖区群众的好评。
    基层法庭是人民法院的前沿阵地,担负着大量的婚姻、家庭类案件的审理。该类案件双方当事人系家庭成员,单纯用法律规范去硬性调整,往往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且容易造成矛盾激化。而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这类纠纷,能较好地保证家庭的稳定和有利于家庭成员在今后的生活中和睦相处。因此,在审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杨庄法庭的法官们注意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化解矛盾、平息纠纷方面的特殊作用,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审理管某某和蒋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管某某因有外遇提出与妻子蒋某某离婚,而被告在家里勤俭持家,任劳任怨,悉心照料儿子,且原告管某某父母、哥嫂、姐姐姐夫等均到庭为被告作证,证实原告管某某有外遇。对此,承办法官在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婚姻现实状况和其他家庭成员的态度后,帮助原告认真分析有利和不利因素,同时对其不良行为进行批评和耐心教育,终于使原告认识到了自己对婚姻家庭应承担的责任和存在的过错,主动向被告认错,请求被告的谅解。对原告的真诚悔过,被告也表示谅解,原、被告双方当即重归于好,双方当事人的几十名亲戚都称赞法官挽救了一个濒临解体的家庭。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也是基层法庭常遇到的案件类型之一,这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多为邻居,起因虽小,但往往积怨较深。诉讼到法院后,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往往需要较长时间才能结案,而受害一方当事人又都希望能尽快得到赔偿。通过诉讼调解方式解决该类纠纷,不但可以大大缩短获赔期间,使受害人、能得到及时医治,还能避免矛盾激化,有利于双方当事人日后和睦相处。如该庭在审理钱某某与武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年纪较大,并在事故中受伤一直住院治疗,且治疗费用大,需二次手术。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家中经济困难,又急需手术费用等现实情况,积极做被告的思想工作,并耐心劝导被告要为受害人所想,尽快设法支付赔偿费,使受害人早日进行第二次手术。经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说,被告被法官执着的工作精神所折服,自觉履行了赔偿义务,使原告的伤情得到了及时的治疗。该案的圆满处理,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称赞。 
    杨庄法庭的每一位法官在做好诉讼调解工作方面,都有各自特殊的“秘密武器”,诉讼调解成为杨庄法庭法官办案的一大特色,也是杨庄法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据了解,今年1-10月份,杨庄法庭的案件撤诉、调解率达到52.2%,位居全前列。

(溧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