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武进法院对原钟楼区副区长王建堂贪污、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追缴的受贿款、物折合人民币303307.3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04年期间,被告人王建堂先后利用担任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戚墅堰区交通安全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便利,侵吞价值人民币84300元的住房1套及公款人民币20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8个单位和个人的贿赂17笔,共计人民币271000元、美元1000元(折合人民币8069.3元)、购物卡15000元、物品价值人民币9238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建堂未提起上诉。
(武进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