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7月30日晚,被告人纪秀山提议利用驾驶摩托车抢夺单身妇女的挎包。纪卫国当即表示同意。二人并随即驾驶劲隆150型摩托车积极寻找抢夺对象,晚9时30分许,二被告人驾驶的摩托车行至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门前,见被害人邹玲骑电动自行车经过,即尾随其后,至武进金城齿轮厂处,被告人纪卫国驾驶摩托车追上邹,被告人纪秀山猛拉邹挎于右肩上的挎包,纪卫国加大油门,致邹连人带车倒地,二人抢得挎包后逃离现场,包内有现金100余元及价值595元的摩托罗拉998手机一只等物品。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邹玲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两被告人死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两名罪犯纪秀山、纪卫国死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死刑命令后,于2004年11月11日对两名罪犯验明正身,交付执行死刑。
(刑一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