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院受理了一起夫妻之间就股权转让发生的纠纷。原告王玉洁诉称,武进精细化工厂系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由其丈夫杨产玉、女儿杨惠琴及其本人三人组成,王玉洁在该企业中持有股份88.2万元,占股份总额的15%,杨产玉担任企业董事长。今年8月,王在厂里无意间看到一封由某律师事务所发给杨产玉、杨惠琴的信函,方知早在2003年3月,杨产玉已私自冒用其签名,将其在武进精细化工厂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了该厂总经理梅龙毅,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为此,原告认为杨产玉、梅龙毅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确认杨产玉与梅龙毅私自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民二庭 翟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