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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刑二庭对工贸合营常州市塑料厂走私普通货物案进行一审宣判
发布日期:2004-09-06  来源:市法院  浏览次数:  字号:〖
 

    2004年9月2日上午中院刑二庭对工贸合营常州市塑料厂走私普通货物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经审理查明:工贸合营常州市塑料厂原为集体所有制企业,2004年2月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并经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同年4月更名为常州市塑料厂有限公司。根据常州市企业改革与脱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常改革办[2004]8号《关于同意工贸合营常州市塑料厂实施改制的批复》以及常州市塑料厂首次股东会决议之规定,工贸合营常州市塑料厂的债权债务由常州市塑料厂有限公司承担。1996年至1997年期间,被告单位工贸合营常州市塑料厂为谋取非法利益,以进料加工的名义,未经海关许可,将江苏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代理保税进口的311.7吨高压聚乙烯、51.15吨低压聚乙烯、232.225吨EVA塑料粒子,擅自销售给安徽省桐城市老梅塑料经营部、苏州市润康塑料公司等国内数家单位,合计销售进口塑料粒子595.075吨,价值587013美元,从中偷逃税额合计1539981.99元人民币,其中关税608843.9元人民币,增值税931138.09元人民币。一审以被告单位工贸合营常州市塑料厂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40000元;所缴赃款人民币115万元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