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体现司法为民、便民、护民,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执行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经充分调研、论证,日前,市中院决定在全市法院全面推行“公开执行”和“执行日志”制度,以进一步实施“阳光执行”工程。 长期以来,法院的执行方式所表现的为“背对背”,公开程度不够。一方面,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之后,有关证据的收集、调查等工作都由执行员来操作,对于什么工作,怎么做的,申请人不能过问,也不便或不敢过问,至于法院有没有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也不得而知。如果执行不到位,有的申请人便到处投诉,指责不力;另一方面,执行人员由于大量的调查工作,开展了诸多执行实施工作,只是没有把执行情况,执行过程及执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导致无端被申请执行人怀疑,为此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也受了不少委屈。 为全面扭转上述被动局面,增强人民群众的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我市法院决定从8月份开始在全市全面推行执行公开告知制度,即在执行案件的不同阶段,分别向当事人送达《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和《执行风险告知书》,并将主要执行活动以执行日志形式予以记载附卷。上述三项告知制度,基本涵盖了执行工作的全过程。执行过程中三项告知书主要写明执行的时间、方法和采取强制措施以及民诉法规定的执行程序性内容。一式两份,申请人与法院执行人员各执一份,接受申请执行人的监督,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和《执行风险告知书》各项执行内容后,执行人员填写《执行日志》,通知申请人到法院,将执行情况书面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并就下一步的执行工作进行磋商,形成法院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良性互动的局面,一方面使当事人了解执行情况,体现公开透明,阳光执行,另一方面减少或防止申请执行人完全依赖法院,将由于社会矛盾、商业风险造成的执行难度,转嫁给法院,再者告知当事人后就如何开展执行问题让申请执行人也积极想方设法去找线索,提供信息有利于法院穷尽执行措施。 这项制度的推行,不仅有助于提高执行工作的社会理解度,增强执行人员的责任意识,而且可以增加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减少案件投诉率,并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管理水平。
(执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