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中院民一庭最近受理一起公民个人诉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保管合同纠纷案。原告叶为系本市一私营业主,其向本院诉称,被告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在查处其涉嫌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件中,其为证明自己的清白,主动向被告下属支队交付75万元由该支队保管,该支队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原告认为由此与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形成了民事保管合同关系。稽查支队经过调查,对常州市康纳利化学品有限公司作出了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进行了相应处理,但并未认定原告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更未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故原告以保管合同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该笔款项。
(民一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