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原交通银行常州分行行长李先明因犯受贿罪被我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李先明曾任交通银行扬州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3年5月,被聘为交通银行常州分行行长。2003年8月12日因案发被刑事拘留,8月26日被逮捕。经审理查明,2000年6月至2003年3月,被告人李先明在任交通银行扬州分行行长期间,通过他人结识叶某(女)后与之发生并长期保持两性关系。被告人李先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单独收受或由其情妇叶某出面向扬州某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王某、南京某服装厂刘某、扬州某工贸公司王某索取钱财,共计现金人民币50万元、索尼牌相机1架,价值人民币9000元,其行为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李先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犯罪事实,本院依法酌情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钟楼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