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2004]7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4月28日,戚墅堰区法院制定了保障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十二条意见。主要内容: 1、更新思想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平等意识、质量意识和效率意识。从落实司法为民、坚持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要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原则,解放思想,满腔热忱地为民营经济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要坚持平等主体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原则,依法审理各类民事、商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民营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要坚持公正和高效的原则,确保案件质量,缩短办案周期。 2、依法及时受理民营经济诉请人民法院的各类纠纷案件。立案部门要热情接待、及时审查、及时立案,杜绝拖延、推诿等现象。对于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或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指明解决问题的相关途径,树立人民法院文明“窗口”形象。 3、依法处理好民营经济与其他市场主体在生产、交易活动中的合同纠纷。坚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合同自由、鼓励交易的原则,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正确认定合同的效力;运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依法制裁违约行为,促进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 4、依法支持民营经济参与市场竞争。要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平等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组和通过参股、联合、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参与公共交通、城建、科教文卫等领域的投资建设。在不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时,应当依法认定其行为的法律效力,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的相关权益。 5、依法受理民营经济因市场准入而起诉到法院的行政案件,积极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民营经济可平等进入的产业和我国政府承诺对外开放的领域而产生的诉讼纠纷,行政审判部门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设定程序,依法进行审查,准确裁决。 6、依法审理涉及民营经济的行政案件。坚决减少、制止和依法制裁对民营经济不合理的乱收费、乱摊派、乱处罚、滥用行政职权以及其他损害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要通过行政案件的审理,促进民营经济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照章纳税,支持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合法的行政行为。 7、依法审理好民营经济在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案件。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同时支持民营经济依法用工,促进劳动制度的改革。 8、依法审理好涉及民营经济土地流转的案件。支持民营经济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合理使用土地;同时要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民营经济违法用地、滥占滥用土地的行为进行处罚。 9、依法惩处侵犯民营经济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行为。对哄抢、盗窃、破坏和故意毁坏民营经济生产资料、设备的犯罪行为及侵犯民营经济业主、企业职工权益的犯罪行为,要依法打击,为民营经济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10、依法执行好民营经济债权人的案件,保护其合法权益,做到及时立案、及时执行。对基本上有偿债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债转股、“放水养鱼”等措施,使民营经济业主边生产边偿债,促进其正常经营活动。 11、依法服务民营经济,促进其依法经营、合法致富,提高管理水平。要结合典型案例,适时组织法制宣传,通过召开座谈会、讲座、发司法建议函等形式,教育引导民营经济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2、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沟通信息。要针对审判活动中反映出的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普遍性问题和重大疑难问题,及时调查研究,及时请示报告,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化解难题。
(戚区法院) |